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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新农合政策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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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 原创 ]
  • 添加时间:2014年6月27日
  • 浏览次数:4428
一、 住院
1. 参合人员住院起就诊付线700元,本年度内在同级医疗机构第二次或以后住院的,起付线减为350元;14周岁儿童(包括14周岁)住院就诊起付线为350元;如用母亲名字在本年度内首次入院的,起付线为700元;报销比例均为可补部分的70%。
2. 不应纳入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携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方可给予报销。 起付线700元以外,可补部分报销40%。
3. 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同意提高到15万元。
4. 对住院一次性话费超过6万元和10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80%和90%的比例给予补偿。
5. 产科:在计划内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统一扣除“降消”项目300元补偿后,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正常分娩孕产,新农合定额补助400元。
6. 儿科:筹资时尚未出生(2011年11月1日后出生的),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诊断证明和准生证,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同意补偿标准。
二、 门诊
1. 门诊实行小额账户递减政策,使用农合本全额支付消费。(不参加统筹报销)
2. 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细则
(1) 新农合就医证上重症慢性病一栏中的患者姓名仅限患者本人使用,就医时主动出示就医本。
(2) 重症慢性病门诊管理采取定点就医、定药施治、定量供药、定时治疗。
(3) 患者就医时须到重症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严禁大处方,单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严防冒名顶替,药品串换。持盖有重症慢性病章得就医本按病种支付范围用药。每次处方量口服药不得超过15天。中草药不得超过五剂。需在就医医院进行输液者,静脉输液不超过三天。同时间、同品种药物不得分开两张处方。接诊医师见到患者本人才能开处方。
(4) 如需其他治疗用药,处方应另外书写,并向病人解释清楚。
(5) 检查、化验及超出支付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6) 糖尿病病人,并发心、脑、肾者,不得混合用药,解除糖药支付外,其余各按治疗心、脑、肾范围内支付,超出范围者,不予报销。
(7) 对不配合医生治疗、对接诊医生无理取闹的、换串购药、重复购药、超量购药或搭车药发生的费用,除不予支付外,取消该患者重症慢性病待遇资格。
(8) 慢性病报销比例,全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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